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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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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哈规便字[2001]234号局各业务处室、规划院、勘测院:       为加强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借鉴外省、市的先进经验,结合实际,特制订《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哈尔滨市规划局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暂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哈尔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工程、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在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的保护地带以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控制。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 建筑物退让    第四条 沿基底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建筑基底边界不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两侧的建筑物,其离建筑基底边界的距离应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建筑离界      类别距离建筑朝向居住建筑(含文教、卫生建筑) 非居住建筑 建筑物檐高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物檐高的倍数最小距离(米)  高层1/ 2— 3—   注:3层以下为低层建筑(含3层),住宅:4层---9层建筑为多层(含9层),10层以上为高层建筑,公建:24米及24米以上为高层建筑。   (二)界外是已改造建筑的,可按建筑日照和消防间距控制,但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第(一)项建筑的最小距离。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且其最小值为3米。   (五)如果按(一)项规定退让确有困难,或者相邻基底历史上遗留有退界不足的建筑,或者相邻两基底愿意统一规划,允许某一方减少退界距离时,必须签订有关协议,并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减少退让或不作退让。   第六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其中,单纯住宅项目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   第七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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