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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一体化及其保障与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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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一体化及其保障与规范检察工作一体化及其保障与规范【出处】《河北法学》2010第1期【摘要】检察工作一体化获得了宪法和法律的确认,体现了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在当前形势下更为需耍,更具有迫切性。检察工作一体化需要相应的保障机制才能实现,同时需要检察工作自身的进一步规范。【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纵观当今世界,不论社会制度如何,检察独立和检察一体化已经成为各国检察制度发展的一种趋势和各国构建检察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检察工作一体化是检察一体化的机制体现,它是指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形成的整体统筹、上下一体、内部整合、横向协作、统一行使检察权的机制。其基本特征有五:独立性、统一性、整体性、协调性、承继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健全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加大领导力度,形成上下一体、政令畅行、指挥有力的领导体制,确保依法独立高效行使检察权。逐步建成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协调的检察工作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强化办理跨地区大案要案的指挥协调,健全遵循一定程序异地代为***、协助办案的制度。高检院要对此进行专题论证,作出具体规定,并探索建立信息畅通、反应灵敏的指挥协调中心。各省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在检察一体化中承上启下、左右联动的作用。如果这一表述是从工作机制的角度来考虑检察一体化,那么《人民检察院五年改革规划》草案则将检察一体化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从检察体制的角度落实宪法规定,完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探索和完善实现检察工作一体化的内容和途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有效追诉犯罪、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整体作用。可以说,上述检察工作一体化的论述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也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障与规范机制。一、检察工作一体化的理论基础检察工作一体化获得了宪法和法律的确认,体现了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在当前形势下更为需要,更具有紧迫性。(一)检察工作一体化是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32条则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由此可以看出,宪法首先确立了检察独立原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上级人民检察院与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从而建立起了检察一体化的体制。《宪法》第131条关于检察独立的规定与《宪法》第132条关于检察一体化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检察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前者是第一位的,后者是第二位的。前者揭示了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后者则表明了检察机关内部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沿袭了《宪法》的相关规定。从上述法律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根本法还是作为基本法律的刑事诉讼法等都规定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同时确立了检察工作一体化的体制。(二)检察工作一体化体现了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检察工作一体化反映了由检察权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检察权运作的内在规律,是运用检察权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因而也是整个检察制度构建的基本点。检察机关是特殊的国家机关,检察权在国家权力架构中,无论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还是作为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其本身都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权力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在于它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就必须排除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职权,因此,尽管不同国家的检察制度并不完全相同,但是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的问题上,通常都实行上级领导下级的组织体系,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并按照一体化的机制运作。可以说,检察工作一体化反映了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是检察机关充分、正确行使检察权的制度保障。在法国,检察院严格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检察工作一体化的特征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检察院上下级之间具有明确的隶属关系;第二,检察院具有不可分割性,检察机关的官员在法律上都被看作一个整体。在曰本,检察工作一体化是作为一项原则贯穿于日本检察制度之中的,它要求检察权的行使必须保持整体的统一,由每个作为独立机关的检察官组成一个统一的组织,在这个组织中,上级对下级享有指挥监督权、事务调取权、承继权、代理权。在英国,1985年5月国会通过的《刑事检控法》规定,S1986年10月1日起成立英国皇家检察院,并制定皇家检察官法,在全国设立了自成一体、独立完整的检察机构。在中央设总检察长和皇家检察院,全部检察官属于国家系统中的官员,实行自上而下的负责制。检察机关不对地方政府负责,不受制于警察系统,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统一行使公诉权。此外,为了维护检察机关的独立建制而不依附于行政机关和地方当局,确保独立行使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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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