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食堂)食品留样记录本单位名称:使用年份:食品留样要求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留样要求如下: (1)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2)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的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注意事项: 1、最佳冷藏温度为0-5℃,最佳留样量为100-200g; 2、每餐次的所有食品成品品种必须留样,包括粥、米饭、水果; 3、每个留样容器必须贴上标签,标签的内容为: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标签不能重复使用,不能更改; 4、设有专用冰箱,上锁管理,专人负责。食品留样记录表留样日期餐次样品名称及重量留样时间留样人签名样品处理时间处理人签名备注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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