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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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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我所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文件,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所有的正式职工。
第一章考勤
第一条本所实行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工作制。作息时间为8:30—12:00;13:00—17:30。需倒班或值班的岗位由各部门自行安排,经分管所长批准后报所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各部门须有专人兼职负责考勤,考勤员每月底填写《考勤情况汇总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所办公室留存备查。考勤工作要做到准确无误,考勤结果将作为审核发放工资、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职工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离职守,因各种原因不能上班时,应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
第四条职工加班需填写《加班工作单》。加班时间可以作为存班、倒休或事假、病假的抵扣依据。业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年休假
第五条享受年休假待遇所具备的条件:
凡工作年限满五年以上的职工,经领导批准可以按下列标准享受年休假待遇。
①工作年限满五年但不满十五年的,每年休假七天;
②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但不满二十五年的,每年休假十天;
③工作年限满二十五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四天。
年休假时间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
年休假的具体时间,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各部门统筹安排。年休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享受年休假待遇:
一年内病假时间累计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不能享受年休假待遇。
一年内事假时间累计超过以下天数的,不能享受年休假待遇:
①工作年限满五年但不满十五年,每年累计事假超过七天(含七天)的;
②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但不满二十五年,每年累计事假超过十天(含十天)的;
③工作年限满二十五年以上, 每年累计事假超过十四天(含十四天)的。
年休假后再请病假或事假全年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下一年度不再给予年休假。
第七条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章婚假
第八条法定婚假期限为三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第九条男女双方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除享受规定的婚假外,再增加七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第十条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四章生育假
第十一条产假规定
①女职工产假时间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②对实行晚育的(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增加产假三十天。
③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④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如身体很难适应工作岗位,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休假。休假期间,职工待遇按病假处理。
⑤男职工妻子生育的,给予男职工护理假七天。有年休假的男职工不再给予护理假。
第十二条流产假规定
女职工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的假期待遇:
①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
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四个月以下的,产假三十天;
③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
④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流产假待遇同产假。
第十三条哺乳假规定
女职工的哺乳期是从婴儿出生至一周岁,哺乳时间每日两个小时,可分开使用。
第十四条生育假包括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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