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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长县人民法院基层法庭管理制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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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长县人民法院基层法庭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法庭规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便利当事人诉讼、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确保审判公正、公开,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审判管理(一)案件受理1、人民法庭受理下列案件:(1)本辖区的民事、商事案件;(2)本庭办理的诉讼案件的执行案件;(3)交办或指令办理的案件。2、人民法庭的立案审查由庭长或其指定的法官负责。 3、对经审查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说服当事人息诉或裁定不予受理。对不属于本法庭受理的案件应当释明理由并告知其诉讼或其他解决争议的渠道。4、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完整填写《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书,告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的金额、期限和交纳方式。5、人民法庭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指导当事人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诉讼费减、缓、免交审批手续。6、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证据清单一式二份,一份存卷,一份交当事人。证据清单应当载明证据性质、类型及证据份数等容,并由法庭工作人员和当事人签字。7、对受理的案件应当逐案登记编号,由庭长决定适用的审判程序,指定合议庭组成成员或独任法官。在指定合议庭组***员时,应当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8、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二)案件审理9、人民法庭审理案件时,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在审判人员指导下由书记员(法官助理)主持和解,达成调解协议在笔录上签名。10、开庭时,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按规定着装,遵守司法礼仪,遵循司法程序,庭审语言应当准确、规、文明,通俗易懂。正确使用法槌。11、审理案件应当正确把握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12、法律文书应当载明诉讼费减、缓、免收负担情况,有执行容的应当在适当位置注明申请执行期限的法律规定。13、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应当严格遵守回避的规定,遇法定回避情形应当主动回避。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三)上诉、申诉14、人民法庭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权利。15、对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5日将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在收到答辩状5日应当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并在同一期限经院审判监督庭登记出具上诉案件移送函,由法庭报送上一级法院。16、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由法庭代收,并向当事人出具临时票据。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预收数额、交纳方式在宣判时应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17、对当事人仅递交上诉状未交纳上诉费也未有减、缓、免诉讼费审批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在7日交纳,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捺印。18、当事人申诉的,应当告知其向院立案庭递交材料。(四)巡回审判19、人民法庭在距驻地较远的乡镇设立巡回审理点。在距巡回审理点较远的村(村民小组)设立巡回审理联络点。20、在设有巡回审理点的乡镇,辖区诉讼案件一般应在巡回审理点审理。如果联络点具备审判条件,也可在联络点审理。21、对下列案件如果当事人同意一般应在当事人所在地审理:(1)诉讼当事人是在校学生的; (2)诉讼当事人是不便行动的残疾人的;(3)涉及抚养、扶养、赡养案件的,相邻关系等特殊类型的。巡回审理案件,应按规定设置审判位次,悬挂或放置国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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