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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有关问题的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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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处分决定的宣布与送达   党的纪律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规定,是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凡是违犯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都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处分或行政纪律处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或批复,有关党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坚决执行。 (一)处分决定的宣布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由下达决定的机关30日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委(支部)或行政主管部门部宣布,也可以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在一定围宣布。报批案件,呈报单位自接到处分决定批复后,由单位负责人30日在一定围宣布。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宣布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说明原因。(二)处分决定的送达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党员和监察对象作出的处分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本人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委托有关单位送达的处分决定,应及时转达受处分人。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可直接送达本人。(三)处分决定的宣布和送达实行书面报告制度处分决定的宣布和送达,应由下达处分决定的机关填写《党政纪处分决定宣布、送达执行通知书》(附表一)送达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受处分人拒处分决定的,由所在单位或送达人注明,不影响其处分决定的执行。二、处分决定的执行、执行程序及期限(一)党纪处分的执行1、受党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人员,一般不影响担任原职务,对不适合担任原职务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予以调整。受党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人员,一年不得在党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的党外职务。2、受撤销党职务处分的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重新确定职务,在受处分后两年,不得在党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3、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党职务自然撤销,留党察看期间不得担任党任何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不得在党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4、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五年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行政处分的执行1、受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一般不影响担任原职务,但处分期不得晋升职务。处分影响期为:警告处分半年;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一年;撤销行政职务处分两年。开除留用处分期最多两年。国家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人不适用降级、降职、撤职处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适用降级处分;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降级、降职处分。2、受行政撤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重新确定职务,两年不得晋升职务。遇有高待遇低任职的,取消高待遇。3、受行政开除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解除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行政关系。五年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录用。(三)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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