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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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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安全管理规定.doc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中远物流仓库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3月15日实施)、《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1990年4月10日颁布实施)及有关法规制定。第三条仓库安全管理是指以仓库作为一个系统,为实现仓库安全目标而进行的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方面的活动。第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仓库是指各区域公司、各专业物流公司、中远空运以及安全管理责任归属为中远物流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各公司”)的所有因生产经营用于存储货物的各类建筑物或储罐区。第二章仓库分类第五条按保管目的仓库可划分为:1、 配送中心(流通中心)型仓库一一具有发货、配送和流通加工的功能。2、 存储中心型仓库一一以储存为主的仓库。3、 物流中心型仓库一一具有储存、发货、配送、流通加工功能的仓库。第六条按建筑形态仓库可划分为:1、 平房型仓库。2、 二层楼房型仓库。3、 多层楼房型仓库。4、 地下仓库。5、 立体仓库(金属货架上边搭上顶盖,外侧装上墙壁的仓库)。第七条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可划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分类标准见下表)。仓库类别项别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1闪点小于28°C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甲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1闪点大于等于28°C,但小于60°C的液体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乙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助燃气体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丙1闪点大于等于6(rc的液体2可燃固体丁难燃烧物品戊不燃烧物品第三章管理责任第八条仓库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仓库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1、 建立仓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 建立、健全本单位仓库安全生产责任制;3、 组织制定本单位仓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 保证本单位仓库安全生产投入及有效实施;5、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仓库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仓库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仓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 及时、如实报告仓库生产安全事故。第九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为安全生产负责人,该负责人负有下列责任:1、 组织学****贯彻消防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及安全管理工作;2、 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3、 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及安全管理的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4、 组织开展防火及安全管理检查,消除隐患;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5、 定期总结消防及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奖惩。第十条仓库安全生产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仓库生产经营单位的上级公司备案。第十一条仓库管理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第十二条仓库新职工应当接受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三条危险物品及仓库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他仓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仓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仓库生产经营特点,对仓库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十四条仓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和应急救援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演练。第十五条仓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值班和巡视制度,并设立值班日志。第十六条仓库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七条经营单位不得承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仓储设施,不得承租未经公安消防监督等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仓库。第十八条经营单位不得将仓储设施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九条租赁仓库必须由出租、承租双方订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协议或在仓库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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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