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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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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2007 年 10月 09日 16时 11分 362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农业农村金融保险“能繁母猪”“保险”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 、省直管县财政局,农牧局,省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的各项工作,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7]6 6 号) ,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制定了《甘肃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省农牧厅。附件:甘肃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 甘肃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规范和加强保费补贴的筹集、拨付、结算和管理, 提高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 根据财政部《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7]66 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向特定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购买能繁母猪保险的养殖户,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提供的直接补贴。第三条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遵循政府引导、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政府引导是指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 推动和落实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开展,保护能繁母猪养殖户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广泛参与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农牧( 兽医) 部门、保险承办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各有关方面要共同努力, 促使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养殖户积极投保, 将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协同推进是保费补贴政策要同能繁母猪直接补贴等其它支农惠农政策和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协同推进, 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 切实取得成效。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 其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重大病害包括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 自然灾害包括: 雷击、暴雨、洪水( 政府行蓄洪除外)、龙卷风、冰雹、台风、地震;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因人为管理不善、故意或过失行为, 以及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造成的能繁母猪死亡,不享受国家提供的保费补贴。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保险责任, 由此增加的保费,由市县财政部门提供相应的保费补贴。第五条国家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保险金额按照能繁母猪生理价值( 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 的一定比例确定,并且不超过能繁母猪的市场价格。第六条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以下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以上;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 8 (含)月龄以上 4 周岁以下;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 30 头(含)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 猪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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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