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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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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11230( 颁布时间) 19911230( 实施时间) 南昌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1991 年 11月 27 日南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1 年 12月 15 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贸市场建设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四章经营活动第五章集贸市场管理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维护集市贸易市场秩序,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流通,繁荣城乡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集市贸易市场( 以下简称集贸市场) 包括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小商品市场及其综合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各种民间物资交流会等。第三条集贸市场管理要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 充分发挥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的主渠道作用和集贸市场的市场调节作用。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集贸市场或参加集市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主管部门。公安、税务、城建、物价、卫生、标准计量、农牧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 积极配合,管好集贸市场。第二章集贸市场建设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 并与旧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同步进行。集贸市场的设立应本着方便群众和不影响交通的原则, 由规划部门商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集贸市场建设, 实行谁投资, 谁受益的原则。建设资金可以通过向参与集贸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集资, 从集贸市场管理收入中提取60%,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等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解决。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乡村,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投资建设集贸市场。各有关部门对集贸市场建设,应给予支持和优惠。第八条室内集贸市场应具备下列设施: (一)有市场招牌和行业标志; (二)有政策法规宣传栏、违法违章处理结果公告栏、市场行情栏、复秤台、询问处、举报箱等, 大型市场应设播音室、示意图和公用电话; (三)有售货台、肉杠(案) 、活鱼池、家禽笼以及清洗、消毒、污水杂物处理等设施; (四) 大中型市场必须通水通电, 设置厕所、停车场所和必要的消防器材; 有条件的可设置闭路电视监控台, 以及仓库、旅社、物品寄存处、冷库等服务设施。第九条集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随意占用、拆除。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十条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未禁止上市的商品, 均可在集贸市场销售。销售大牲畜或农民个人所得的奖售工业品的, 须持有基层行政单位的证明; 销售木竹和旧木料的, 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的销售证明; 销售旧农机具,旧自行车及其他贵重旧物品的,须持有执照和证明。第十一条不得在集贸市场销售的物品: (一)国家和省规定不准随意捕杀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 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文物、废旧有色金属和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进口物品; (三)炸药、***、导火索等爆破器材和***中的摔炮、拉炮、砸炮及剧毒、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 (四)反动、***秽出版物及非法出版物; (五) 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的食品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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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