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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提速与路外伤亡责任承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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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提速与路外伤亡责任承担作者: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张建国  发布时间:2007-06-1909:13:56    我国铁路经过六次提速,最高时速达到250公里,铁路发展昂首跨入高速铁路时代。从法律视角分析,这一现象将相应地引起铁路企业与其他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上的调整和配置,尤其体现在路外伤亡责任这一焦点问题上。司法审判应做出相应的思路改变,充分运用民事法律原则,平衡当事人权益,使之符合司法和谐的要求。路外伤亡是在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撞轧行人、与其他车辆碰撞等情况,招致人员伤亡或其他车辆破损等财产损失。路外伤亡的责任承担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    列车提速后,铁路企业和行人的义务或责任产生哪些变化,进而影响到路外伤亡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变化体现在铁路企业的社会责任加强、安全保障义务增加和行人的注意义务加重三个方面。    一、铁路企业的社会责任    铁路企业做为超大型企业法人,在依照市场规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负有社会责任。企业法人的社会责任见于《公司法》第5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在于“强化公司的道德责任,弥补法定义务和责任的不足”;“规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必要性还在于我们要构建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司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相当的作用。”;“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要保护社会利益相关的利益。”(王利明《谈谈公司的社会责任》)。铁路提速之后,列车密度增大,客运能力提高18%,货运能力提高12%;虽然提速不提价,但新开行的动车组列车按照发改委1997年的规定定价,比同等快车的价格约高出一倍。可见,列车提速之后,铁路企业的收入将会大大提高。铁路企业效益的改善,使其与普通行人相比,力量反差更大,在利益冲突中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而行人则处于弱势群体地位。另外,随着铁路线路的增多,速度的加快,密度的增大,行人、车辆与列车碰撞的风险也会加大。基于此,做为强势群体的铁路企业在以获取高收益、带来高风险的现代化生产中,理应承担更重的社会责任。人民法院在平衡铁路企业与行人的利益冲突中应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采取有利于弱势群体的原则。过去还有人对路外伤亡能否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高度危险作业的特殊侵权责任”有所怀疑,因为过去的列车速度不高,现在,恐怕没有人会反对列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这一界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会再有争议。    铁路企业的社会责任还应体现在当路外伤亡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铁路企业具有免责事由时,仍应当对受害者给予一定补偿。由于受害人违反规定造成的路外伤亡救济办法,目前铁路企业仍在执行1979年5月18日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制订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片暂行规定》,对“因伤致残,经济确在困难的,可根据其残废程度,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五十至一百五十元。”“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八十至一百五十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一百至一百五十元。”这样的救济标准与当前的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实在难以适应,国家主管部门和铁路企业应当及时修改,大幅提高,以尽到铁路企业的社会责任。    二、铁路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肇始于德国法的一般安全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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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