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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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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依法授权和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法制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承担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依法授权的组织,应当设立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内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有关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二)备案审查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发布的涉及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 (三)备案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四)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合法性; (五)监督检查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等情况; (六)处理行政处罚管辖和适用等方面的争议; (七)处理对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等; (八)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处罚监督事项。部门法制机构的行政处罚监督职责,由省级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规定制定,并报省政府法制局备案。第五条从事行政处罚监督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监督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制度。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管理,对合法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报上一级或者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登记备案。第九条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实行***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第十条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在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或者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一)符合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 (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超过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和备案报告。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与罚款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代收罚款协议报政府法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违反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未经公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代收罚款协议备案的; (五)拒绝接受行政处罚监督的; (六)不履行行政处罚法定职责的。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违反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对处罚依据和资格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实施相关的行政处罚,并自行撤销已经作出的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提请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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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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