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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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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报案;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积极予以协助。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在勘查和处理事故现场过程中,可以暂时封闭交通,封闭理由一旦消失,应立即恢复交通。第六条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现场勘查人员应责令并组织当事人迅速清理现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拖延不清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委托单位或个人代为清理,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并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第八条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事故责任认定书生效后的五日内作出。第九条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财产损失的评估,由估损机构进行,估损机构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现有的具有财产评估资格的估损机构中指定;但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也可直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评估确定。评估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评估时应以事故发生地一般修复费用为准;不能修复的,其损失按折旧价计算。估损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经定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有资格承修交通事故车辆的修理厂家,有关部门不得强行指定。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评估和处理,按《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执行。第十条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指定的估损机构限期进行评估,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确定,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根据有关单位出具的单据、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阅、复印有关纪录档案、资料、单据等应提供方便,不得拒绝。第十二条人身损害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参照国家关于公费医疗和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赔偿标准同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三条对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生活补助,应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赔偿年限,按一级伤残每年赔偿百分之百、二级伤残每年赔偿百分之十,照此,以每降一等级递减百分之十类推计算。受伤人员有二处以上符合伤残等级的,应按其中最高伤残等级并予以适当补助来计算赔偿费,但补助后的赔偿总额不得高于上一等级赔偿标准。第十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当事人可以依法传唤,传唤采用口头或签发传唤证两种方式。对于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当事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交通事故事实基本清楚、现场痕迹及其他证据可以作出责任认定的,无须采集不到案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即可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责任认定。(二)交通事故现场痕迹及其他证据不足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可推定不到案当事人一方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双方均不到案的,可推定为双方负同等责任。第十五条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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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