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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桉例分析研究摘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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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辛庄村经济联合社诉王振宪荒山租赁合同案收藏本站┊政策法规┊理论研究┊合同参考┊名词解释┊问题咨询判例题目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辛庄村经济联合社诉王振宪荒山租赁合同案【审理法院】【颁发文号】【审结日期】作者:摘自《人民法院案例与评注》民事五卷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辛庄村经济联合社诉王振宪荒山租赁合同案焦点问题:土地使用权承租方未实际履行开发义务致使土地荒芜的,出租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裁判要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荒山租赁开发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逾期不开发利用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案情】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辛庄村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辛庄经联社)被告:王振宪。原告诉称:1996年3月28日,我经联社与原北京青鸟信息服务公司签订荒山租赁合同,合同规定:青鸟公司租赁我经联社荒山300亩,从事种植和养殖业,租赁期限为15年,对年租金进行了分段规定,青鸟公司按照规划开发荒山的期限为5年。1999年11月30日,被告王振宪与我经联社签订协议,约定由王振宪承接上述荒山租赁合同中青鸟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2001年初,我方发现被告未对承租的荒山进行开发,荒山仍处于荒芜状态。由于被告违约,村民反映强烈,要求终止双方合同。经与被告协商,被告否认其违约。经镇政府调解无效,故要求与被告解除荒山租赁合同,被告给付违约金6500元。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签订荒山租赁合同属实。为科技兴国、帮助辛庄村发展经济,我与辛庄村签订了一揽子协议,搞良种养殖,其中包括一个10亩养殖场地、一个50亩的饲料地和300亩荒山。我租荒山的目的是为了放牧。合同签订后,我已在荒山上打了一眼25米的深井,挖了240立方米的蓄水池及部分蓄水坑,用于牲畜饮水,原告称我未进行开发与事实不符。合同也不允许我在荒山上搞建筑开发,我打井和挖蓄水池就是开发,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一)一审情况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6年3月28日,原告辛庄经联社与北京青鸟信息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青鸟公司)签订荒山租赁合同。合同规定:青鸟公司租赁原告荒山约300亩,从事种植和养殖业,租赁期限为15年,1996年至2000年每年租金3000元,2001年至2005年每年租金4500元,2005年至2010年每年租金5500元;合同还规定原告有权提出土地开发方案、总体规划,并与被告协商。被告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依法进行农业科技开发活动,有权按地形地貌情况作出种、养业开发计划并实施等权利和义务,荒山开发期限定5年。1998年11月28日,青鸟公司与原告辛庄经联社签订补充协议,除原合同中租金、双方权利义务不变以外,将荒山租期改为70年,由青鸟公司自主开发种养殖业,租用荒坡可以依法继承、转让。青鸟公司在租期内打水井一眼,挖蓄水池一个,小蓄水坑130个。1999年11月30日,青鸟公司出具证明,同意其与原告签订的荒山租赁协议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王振宪承担。同日,被告王振宪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由被告承受上述荒山租赁合同中青鸟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被告按合同规定交纳了租金。被告接手租赁该荒山至原告起诉前,未再对荒山进行任何开发。2001年12月底,原告以被告未对荒山进行开发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解除该荒山租赁合同。本院审理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对荒山上的投资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委托北京市房山区物价局价格事务所对被告所打水井及所挖蓄水池、蓄水坑等财产进行评估,价格为23650元。因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各持己见,不能达成协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辛庄经联社与被告签订的“关于王振宪继承‘北京市青鸟信息服务公司承包北京市房山区崇各庄乡辛庄村荒山、土地协议’中北京市青鸟信息服务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在履行中,原告未提出开发方案、总体规划;被告未根据地形地貌做出种植、养殖计划并实施,特别是在1998年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由被告方自主开发种养殖业后,被告仍未做出种植、养殖计划并实施,导致租赁的荒山5年多未能开发,对此原告负有一定责任,被告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荒山租赁开发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逾期不开发利用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故原告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荒山租赁合同,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一节,因原告有一定责任,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无道理,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在荒山上打有水井,挖有蓄水池和蓄水坑,做了一些准备工作,对被告支出的费用,原告同意赔偿,本院允许,赔偿标准应根据北京市房山区物价局价格事务所的鉴定结论书予以确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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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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