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3.15-对谁负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社会法理路.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0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0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对谁负担的义务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社会法理路:对谁负担的义务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社会法理路一、导言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在修订。笔者注意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呈现理论准备严重不足的态势。学术界给立法者提供的理论支撑仍基本停留在既有的法律理念与法律技术层面。本次修订即便不是推倒重来而仅是“中修”,但如果没有一定的理论突破以支撑制度创新,也不能真正满足广大消费者的迫切要求和实现立法者所希冀的立法目标,而只能按照惯常思维实施一些零星、残补式的制度修弥。论文联盟消费者保护法为向弱势消费者提供倾斜性特殊保护,通常对强势经营者课加特殊法定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设专章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广义上的消费者保护法也多见给经营者课加特殊法定义务的条款。本文欲解析的是一道消费者保护法的最基本命题:经营者义务为经营者对谁负担的义务?梳理我国法学界已有的研究,学者们给出的备选答案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经营者义务为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体负担的义务。这是一种私法社会化[1]即现代民法理路。例如,张新宝教授、唐青林硕士认为,与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和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2]在此,“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指的都是消费者个体。前述学者认为,经营者违反该义务而发生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一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侵权责任作为民事责任当然只能对消费者个体承担。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也应当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解为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体负担的义务。依循该理路的学者给出以下立法思路:若每一个消费者都能积极维权,就在客观上实现了对消费者普遍性也即实质性的法律保护。据此,他们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应将经营者义务对应落实为消费者个体可具体实现的权利或法益一一以此思路修改“消费者的权利”一章,并通过鼓励消费者个体积极维权遏制经营者违法如建立小额消费争议一审终审诉讼以及消费仲裁和行政调解制度一一以此思路修改“争议的解决”一章,同时对于小额消费赔偿则规定最低惩罚性赔偿金以形成对消费者个体积极维权的有效激励[4]——以此思路修改“法律责任”一章。将经营者义务设计为与消费者个体权利对应的法律范畴,是相对传统并为人们所熟知、接受的法律观念。但是,这样一种理路就有效实现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而言尚有严重缺陷。第二,经营者义务为经营者对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行政机关)负担的义务。这是一种私法公法化[5]⑤即现代行政法理路。例如,董文军讲师、刘芳经济师认为,私法公法化视野中的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一个主要方面体现为国家(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管理。据此,当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相应法律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应接受国家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6]依循该理路的学者给出以下立法思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就在客观效果上实现了对消费者普遍性也即实质性的法律保护。据此,他们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应将一些经营者义务对应落实为行政机关的权力(职责)一一以此思路修改"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章,并通过行政处罚规制经营者行为、遏制其违法一一以此思路修改“法律责任”一章。将经营者义务设计为与国家(行政机关)权力对应的法律范畴,是同样较为传统并为人们所熟知、接受的法律观念。但是,这样一种理路就有效实现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而言仍有很大局限。第三,经营者义务为经营者对“社会”负担的义务。这是一种公私复合法及经济法理路。例如,薛克鹏副教授指出:“经济法义务包括自然人和企事业组织等普通市场主体向社会承担的义务以及政府在从事经济活动中相对于社会的义务。”[7]经济法学者普遍秉持“社会本位”法律观,他们依从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的社会利益区别于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理论,[8]认为“现代社会出现一种独立的利益,即社会利益,它不是国家利益,也不是个人利益,这种利益的独立性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9]毋庸置疑,“社会”并不当然为实在之法律主体。社会'一一大家都知道一一就是我们大家,就是许许多多的人待在一块。”[10]由此可见,“社会”是人的集合体而不是人各自本身。“社会”既然不是人本身,就不能被简单当成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从而与义务者相对,这样的“社会”仅具有法律上的虚幻主体意义。的确,在许多经济法学者的理论中,对''社会利益”的法律保护依然必定通过消费者个体民事维权和国家行政执法才能具体实现。例如,薛克鹏副教授认为,不能

3.15-对谁负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社会法理路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0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ttteee8
  • 文件大小575 KB
  • 时间20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