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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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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教师:
冯玉
第九章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
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转让与狭义的合同变更,后者改变的是合同内容,主体不变。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又称债的移转,是指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不变的法律制度。
根据变更的主体不同,合同转让又分为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如果债权人同时承受债权债务,而债务人也同时承受债务债权,那么就叫合同的概括承受。
(一)生效条件
(二)法律效力
一、债权让与
(三)与第三人代为接受履行的区别
(一)生效条件
一、债权让与


下列三类债权不得让与:
(1)基于合同性质不得让与;
例:甲委托乙外出办理某一事务,甲已支付代理费。问:甲可否与丙约定,将其对乙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丙?
例:甲委托一画家为其画像,已支付酬金给画家。甲、乙约定,将甲享有的画家为其画像的权利转让给乙。问:可否?
例:甲欠乙债100万元,丙提供担保。乙与丁约定:乙将对丙的保证债权转让给丁,甲仍欠乙债100万。问:可否?
一般认为,下列4种情形属不可让与的权利:
第一,基于个人人身信任关系而生的债权;
第二,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设定的债权;
第三,不作为债权;
第四,人身债权。
(2)依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让与;
(3)法律规定不得让与:如《担保法》第61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不得让与。
(第三人)达成债权让与协议
例1: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甲已先给付货物,乙尚未付款100万元。甲与丙达成协议,将甲对乙的债权让与丙。此时即成立债权让与。

(1)让与人与受让人一经达成债权让与协议,债权让与即生效;
(2)债权让与生效不以债务人同意为条件。
在此意义上,《民法通则》第91条与《合同法》第84条冲突,应以《合同法》第84条为准。
《民法通则》第91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但是,债权让与协议本身生效后,要对债务人产生效力,需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通知人应为债权人,通知方式为不要式。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例2:设例1中甲、丙于6月1日达成协议,甲于6月5日当面通知乙。问:该债权让与何时生效?何时对乙生效?
(4)反之,未经通知,债权让与不对债务人生效。
例3:设例2中甲一直未通知乙。乙将100万元交付给甲。问:甲能否拒收?
例4:设例2中甲一直未通知乙。6月3日,丙请求乙付款。问:乙能否拒绝?
(5)除经受让人同意外,债权让与一经通知,不得撤销。
(二)法律效力
一、债权让与

(1)地位取代:原债权人(让与人)脱离合同关系,受让人进入合同关系成为当事人,为新债权人;
(2)从权利随之移转,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例5:设例1中甲对乙的债权,丁为保证人,那么甲对丁的保证债权是否移转至丙?回答当然是肯定的。但要对乙、对丁发生效力,必须通知乙、丁。
(3)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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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unde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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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