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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点:管辖基本概念、种类x.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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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点:管辖的概念、种类导语:2011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点:管辖的概念、种类。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的考试时间为10月22日和23日,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重要考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一)管辖的种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为: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外,其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种: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些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专利民事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3)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五类案件由省、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管辖: ①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②信用证纠纷案件; ③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案件; ④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⑤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5)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例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下列选项中,()一般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答案:ABCD (见《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又作了补充规定: 第一,当事人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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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