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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培训.ppt


文档分类:资格/认证考试 | 页数:约3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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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实务培训2018- 第二节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 第三节 、一般保证拥有先诉抗辩权;——《担保法》十七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无约定责任时默认连带责任 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法律责任:一般<:保证范围需根据主合同的内容做相应的调整。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均不会中断)1、有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从约定2、无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6个月3、约定不明: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履行方式。.:提供财产的相关材料:身份证、配偶信息、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公司股权证明、行驶证、社保账户、公积金账户等。:对合同外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待定,使合同外效力处于可追认状态。.政府、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医院(包括营业性医院)不能作为保证人;经营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证人。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影响保证责任主合同变更时需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才能继续存续..:独立性担保仅适用国际经济活动,国内经济活动的独立性担保会被认定为从属性连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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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