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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doc.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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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 2008 〕141 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经过两年对川价发〔 2005 〕 248 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 149 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计价格〔 99〕 2255 号) 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 、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 、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所提供的有偿服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 使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 明确收费项目( 内容) 和收费标准, 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造价咨询单位为有关当事人服务,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2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依法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 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 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设计院(所) 进行工程设计, 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审核, 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 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除地震重建外,凡低于本标准最低限 80% 以下的收费,属恶意竞争,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按行业自律公约处理。七、各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收费,或强行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 由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严肃查处。八、本通知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原川价发〔 2005 〕 248 号同时废止。国家有新的收费规定,从其规定。附件: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序号收费项目收费基数(‰) ≤ 100 万元≤ 500 万元≤ 1000 万元≤ 5000 万元≤ 1亿元? 1亿元 1投资?算投资额 1?00 0?80 0??0 0?40 0?20 0?10 2可行?经济?价投资额 2?50 2?30 2?00 1??0 1?50 1?30 3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投资额 1?50 1?30 1?20 1?00 0?80 0??0 4 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 工程造价 3?20 3?00 2?80 2??0 2?3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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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