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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支付不足的法律后果.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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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支付不足的法律后果肖兰甲乙签订一份荔枝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荔枝20万公斤,货款共计200万元,付款方式为乙先支付定金40万元,余款货到付款。其后,乙仅向甲支付定金20万元,甲未表示异议,但于约定期间仅向乙发货10万公斤荔枝。乙多次请求甲交付另外10万公斤荔枝,遭到拒绝,遂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对部分支付约定定金的效力的认定,包括对定金合同的影响和对主合同的影响两个方面。一、部分支付约定定金对定金合同的影响(一)乙部分支付约定定金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违约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所以判断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首先要看定金合同成立与否。定金合同的成立分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一般要件是从定金合同作为合同层面上而言的,其成立须满足一般合同成立条件,包括订立定金合同双方当事人适格,双方对定金条款达成合意并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而特殊要件则是基于定金合同的从合同的性质和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考量而产生:其一,主合同的有效成立。定金合同为担保主合同而设计,其命运自然受制于主合同,主合同未成立或不生效,当事人即使就定金已达成协议,定金合同也不能成立;其二,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限额。依据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其三,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对此我国担保法第九十条明文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结合本案,当事人之间尽管已有定金的约定,但于乙实际如约支付定金前,定金合同并未成立生效。支付定金的行为,性质上为定金合同成立之前提,而非定金合同之履行。于未成立之合同,自不发生违约的问题。(二)甲乙是否就乙实际支付的定金数额上成立定金合同乙未如约支付定金虽不产生违约的效果,但并非不产生其他法律效果。事实上,乙部分支付约定定金的行为是向甲发出的一项新的要约,甲可拒绝承诺,使定金合同不成立;但一经甲的承诺,定金合同将于乙支付的数额上成立。要强调的是,这里甲的承诺表示即使默示亦可成立,甲拒绝承诺则须向乙明示。本案中,乙向甲支付定金20万元,甲既未表示异议,也未拒绝接受,所以就乙支付的20万元,定金合同成立。二、部分支付约定定金对主合同的影响定金未如约交付导致定金合同不成立,一般不会影响主合同的成立,主合同应当有效并履行。但因定金未如约交付致使定金担保不成立,对当事人的影响甚大,因无定金担保,所受的风险将大大提高。有学者主张,定金不给付将构成默示的预期违约。受定金方可以请求未付定金方提供充分的履行债务的担保,并可暂时不履行合同。在未给付定金方于合理期限内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的,受定金方应当履行主合同义务。反之,受定金方可以直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于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以后发生实际违约时再请求权利救济。定金不给付产生预期违约的效果,可以弥补定金担保因定金未给付无法发挥担保作用,致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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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miao197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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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