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制定部门:管理部制订日期:2012-9-15批准审核制订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分发:■品质■生产■工程■管理■业务■仓储■计划■采购■财务■总经理文件修订履历表版次修改前内容修订后内容修改日期备注A0初版发行2012-9-,保证工作人员正确、高效的实施管理与服务,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杜绝工作拖拉、推诿的现象发生,特制订本办法。。,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工作拖沓没有时效性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坏公司利益的行为。,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或不及时受理、许可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的;、管理制度、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程序实施许可的;,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情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至其他部门的;;、拖延不办的;、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上级领导决策的正确性,并造成后果或损失的;,造成工作失误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管理责任:,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弄虚作假或未按正常工作程序操作,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认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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