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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发展的平衡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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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发展的平衡点.docx协调发展的平衡点【--文秘写作】 全面小康,重在"全面"。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中,"协调发展"强调的正是"全面"二字,注重的是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本站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协调发展的平衡点,希望对你有帮助。协调发展的平衡点近三十年来,随着我国媒体传播事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民主进程日益加快,媒体对社会监督的力度也在不断增强,随之而来,媒体对司法活动监督效果也在不断显现。媒体的有效监督对于保障司法透明,维护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司法有其相对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媒体的过度干扰,又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因此,媒体、司法应协调配合、良性互动、共同努力,从而实现有效监督。 2006年9月12日,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新闻发布体制正式建立。《人民日报》认为:"新闻发布制度从政府部门走入人民法院,是司法公开的又一举措,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这种制度体现了司法过程公开透明对于实现公平正义的推动作用,打开了又一扇司法透明的窗口"。此次会议还宣布和重申了一些法院新闻宣传纪律,如:"未经批准,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擅自接受采访,重大、特殊的案件或在全国有影响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对可能产生消极性影响和负面效益的内容不得报道"等等。有关这些新闻宣传纪律的规定引起了不小的争议。赞同者认为,这是避免媒体盲目炒作、防止"媒体审判"现象的发生、维护司法独立与公正的需要;而质疑者认为,"无论是从权力的层面,还是利益的角度考虑,司法都不应该随便限制媒体的权利"。由此可见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是微妙的,要真正理顺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使两者在健康、合理的秩序中各司其职,就必须跳出各自的职业背景,站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从历史传统、现实国情、国际惯例、发展趋势等多角度,全面、客观地看待两者的冲突,在冲突中求平衡,实现良性互动。在处理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两者关系当中,我们应该注意到以下两点。一、充分认识媒体的有效监督对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我国法律基本上确立了审判公开的原则,而接受媒体公开采访报道是审判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也是我国媒体对司法监督的法律基础。然而,现实中有一些司法部门、司法人员一味地强调司法第一,认为新闻舆论不得对司法活动评头论足。的确,在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新闻媒体如果忽视了我国的国情和媒体的导向性,信笔为文地评判司法活动,弄不好是会导致民众的情绪宣泄干扰法律的理性分析,最终,舆论左右了审判,这样,媒体的监督最终成了"好心办坏事"。但是,如果由此只看到媒体报道不当的负面影响,而一味强调司法完全不受干扰,那样,又会束缚媒体手脚,成为司法机关回避乃至压制舆论监督的借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其主要内容为:"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已经公开审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并且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等等。不久,广东省高院依据以上规定,禁止六名所谓"违规"记者在全省范围内旁听采访庭审活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以上规定的出发点应该是希望法律的独立性不受干扰,司法的权威性不受损害。但是,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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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