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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复习难点之罪数形态总结.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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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复****难点之罪数形态总结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的处罚情节的情况(情形加重)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我国刑法中此类情形主要有:(第239条)。***被拐卖的妇女的(第240条第1款第3项)。、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的(第240条第1款第4项)。换句话说,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是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又有强迫***的,以组织***一罪进行处罚(第358条)。***的手段迫使***的(第358条第1款第4项)。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的罪行又有***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罪处罚,***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是强迫***的手段。但是如果***与强迫***没有牵连,还是应当数罪并罚。(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第318条第1款第4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第318条第1款第5项)。、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第347条第2款第3项、第4项)。,分别依照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以盗窃罪论处(第196条第3款)。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但也有认为是吸收犯。、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第171条第3款)。一般解释为牵连犯,也有解释为吸收犯的。、毁弃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第253条第2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的,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第399条第4款、《刑法修正案(四)》)。、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或者滥用职权,有前述行为的,同时又构成第385条(受贿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争议问题:除立法、司法有特别规定者外,对于因为受贿而犯(第九章)渎职罪的,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究竟应当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罚?存在不同观点。目前司法***是数罪并罚。11—7(2002/二/10)税务稽查员甲发现A公司欠税80万元,便私下与A公司有关人员联系,要求对方汇10万元到自己存折上以了结此事。A公司将10万元汇到甲的存折上以后,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免交80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少征税款罪,,、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的竞合,、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答案:D。,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解释为牵连犯。、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29条第3款)。这种情形也是想象竞合犯。三、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第238条)。、死亡的,以故意***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第247条)。、死亡的,以故意***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第248条)。、死亡的,以故意***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第292条)。、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第333条第2款)。、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第269条)。,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第267条第2款)。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错。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四、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抢劫、非法拘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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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cuzhrou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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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