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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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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查(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5年11月4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并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备案。”《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第十条:“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力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力密集型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具体政策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制定”。《关于印发<广西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09〕64号)第四条:“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承诺担保、经办金融机构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2010年8月21日公布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规定:非行政许可项目第142项: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查,实施机关:地级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关于印发<广西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09〕64号)第四条:“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承诺担保、经办金融机构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查实行属地管理。各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进一步明确市、县(区)两级审批分工,并对外公布。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09〕64号)的规定,条件如下:(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应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人进行了失业登记;(二)属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应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三)高校毕业生应为持有大中专高校毕业有效证件并志愿到广西县以下(含县)基层创业并落户广西的高校和中专毕业生;(四)以组织就业的形式,为安置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就业兴办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五)2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同时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明确的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其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六)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五、适用范围和对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符合一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以下简称“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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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