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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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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一)适用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单位)女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用女工(以下统称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均应全面执行《规定》及本规定。(二)主管与实施部门、单位市劳动局是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劳动局是本区、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机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街道和乡镇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规定》和本规定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逐步建设女职工卫生、保健、托幼等设施。(三)五期保护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单位应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夜班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汽车天车及各种客货运输车辆的女司机、女售票员、纺织档车女工,应当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其他不影响孕妇健康的劳动。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到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安排其哺乳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的,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经县以上医务部门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的女工,不适合从事原工作,单位可以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暂时安排其它适宜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生理卫生保健制度,并与医务部门联系,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四)有关事项女职工在休产假和哺乳假期间影响工资晋级的,在产假、哺乳期假满后,经单位考核并试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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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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