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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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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樟市场监管城峰罚告字〔2018〕20号当事人:单位名称:永泰县保锋冲刀加工坊住所:永泰县城峰镇太原村银场76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心福职务:厂长营业执照注册号:350125100010480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关于永泰县保锋冲刀加工坊吊销营业执照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查,你单位于2009年8月6日办理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开始从事冲刀(模型)加工、销售经营活动。近两年来,停止纳税申报,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此期间,你单位处于自行停业状态,其连续时间已达到6个月以上。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永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列入清理吊销对象的13户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函》、《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询问笔录》、登记查询资料等。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2018年5月18日送达回证送达地点送达方式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是否要求举行听证(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备注【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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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