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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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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茂南市管罚字〔2018〕234号当事人:茂名市茂南农家乐油行(经营者:潘群)。潘群,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官渡南路石鳌塘五村45号2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981**********X。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02MA4WY8JX1L;经营者:潘群;名称:茂名市茂南农家乐油行;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场所:茂名市茂南区石鳌塘后坡村大白地207、208号;经营范围:来料加工、销售:食用花生油、大米、饲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情况:编号:GD090200034;小作坊名称:茂名市茂南农家乐油行;生产地址:茂名市茂南区石鳌塘后坡村大白地207、208号;负责人:潘群;食品种类:食用植物油:花生油;有效期至:2020年08月28日。2018年5月8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位于茂名市茂南区石鳌塘后坡村大白地207、208号的茂名市茂南农家乐油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生产活动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为此本局向当事人发出了《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于2018年5月2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5月23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回访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中,生产场所没有安装纱窗,防蝇、防蚊、防鼠、防尘、防虫等措施未达到标准要求;没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等设施,而且生产区门口污水横流,处理废水设施未达到卫生标准要求。为查清事实,经请示局领导同意,本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2018年5月8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生产活动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生产活动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卫生标准要求”的相关规定,为此本局向当事人发出了《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当事人于2018年5月2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5月23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回访检查,发现当事人继续在没有安装纱窗,防蝇、防蚊、防鼠、防尘、防虫等措施未达到标准要求;没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等设施,而且生产区门口污水横流,处理废水设施未达到卫生标准要求的生产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生产活动不符合生产规范要求的行为发出责令通知书,限期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茂名石化医院有限公司》的发票联复印件3份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设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和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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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iris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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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