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一、为正确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 (1980)110号文批准发布的《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二、 凡房屋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均依照本实施细则办理。各部门、各单位自管房屋亦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三、《租用公房凭证》是承租人或承租单位 (以下统称承租户)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的凭证。对新配、增配、分户、过户、交换住房的承租户由房管所与承租户建立租赁关系时发给;对原已租用公房的,可经过核对租赁户名,分期分批逐步补发。承租户要求分户、过户、交换住房,或要求自费对承租的公房进行改装、搭建等事项, 须凭本证向房管所办理申请。承租户在取得房屋分配单位的配房证明后,必须在两个月内与房管所办理租赁手续,逾期作废。任何单位或个人未与房管部门建立租赁关系, 擅自占用空关的公有房屋, 即构成强占公房行为。在《办法》公布后强占公房者,房管所应宣传《办法》规定,说服其立即迁出,同时用书面通知限期迁出(限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强占期间处以月租额加倍的罚款, 由区(县)房地局核定。逾期拒不迁出的,根据《办法》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制裁。在《办法》公布前强占的,亦应限期迁出,强占期间应交付月租额相等的房屋使用费,由房管所核定。如有特殊情况,需另行调整房屋的,应从严掌握,由区 (县)房地局(郊县房管所,下同)核定。四、 承租户擅自将公房转租、转让、收取高租、押租或顶费等,均属非法行为。一经发现,应即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况,收回其多余房屋。对利用住房交换,***财物或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一经发现,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况撤销其交换房屋的申请。这类问题,一律由房管所报区(县)房地局核定。抗拒房管部门处理的,按《办法》第四条规定,移请人民法院处理。五、 承租人或同住的家庭成员要求分立租赁户名,凡符合下列原则,可以分户:1双方有本处常住户口,经济上已分开独立生活的 ;2•房屋可以分间单独使用,分户后不致造成居住上或使用上困难的 ;3•有欠租的,分户各方必须落实偿付欠租的责任 ;4•单位承租的职工家属宿舍中有非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可以分户 ;如属本单位职工,无其它纠葛,经单位书面同意,也可分户。凡符合以上原则,双方立具书面协议,由房管所核定分户 ;如一方坚持要求分户,另一方不同意分户而发生纠纷或有特殊情况确需分户时, 由房管所查明情况,提出意见,报区(县)房地局核定。六、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同住亲属申请过户,处理原则如下:1•同住亲属与原承租人共同生活,并有本处常住户口,他处确无住房,要求合理的,一般可同意过户继续承租, 由房管所核定,如同住亲属成员有多人的,必立具书面协议, 确定过户户名后办理;如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后,房屋显著空宽,则可视情况,准予原同住亲属过户承租一部分房屋,多余房屋由房管部门收回,由区 (县)房地局核定。2•承租人死亡或外迁前,亲友在他处有住房而故意迁入户口以达到占房目的的,应限期迁回原处,由房管部门收回房屋;经一再教育拒不迁出的按强占公房处理。如因特殊情况需另行调整住房的,由区(县)房地局核定。3•承租人离开本市,户籍未迁出的,同住亲属申请过户,应征得承租人本人的同意。4•原承租人遗留的欠租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必须落实偿付责任。七、 承租户必须按照市房地产管理局规定的标准交付

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