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会计职称教材变化---中级经济法(补充讲义)
主编:蓝晓丹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将经济法体系作如下划分:①经济组织法: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②经济管理法:如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③经济活动法: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二、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3、法规
(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制定
名称形式一般是《XX条例》,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收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等等。
(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4、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协定
【注】不同的法律形式的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例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11年考点】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例题2】不同形式的法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
A宪法 B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C法律 D行政法规
第二节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1)调控主体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
(2)规制主体主要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3)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
【注】上述的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民法强调主体在经济能力、认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无差别性,因而主体才能够是“平等”的(天蓝公司与打火机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其中,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例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2010年考点】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盈利组织 D外国人
二、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
1、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
2、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
3、调制立法权: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二)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市场对策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两大类。
【例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的行为。( )【2011年考点】
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其特征如下:①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②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③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要件。
(一)形式有效要件: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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