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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结算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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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项目劳务分包工程验工计价工作,统一对下验工计价编制和计价方法,依据国家及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中已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验工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验工计价。第三条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所有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价款结算均应在验工计价后进行。第四条对下验工计价活动应遵循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先验工、后计价,禁止虚假验工计价。第五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验工计价办法,合理组织施工,及时验工计价。第六条公司所有在建项目的对下验工计价活动,除应遵循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七条验工计价由在建(竣工)工程计价单、合格工程数量确认单、零星用工数量确认单和工程竣工结算协议书等四个部分组成。第二章细则第八条组织机构1、公司经济管理部是验工计价的管理部门。2、项目经理部(分公司)是项目验工计价的责任单位,项目(分公司)经理为项目验工计价的第一责任人,项目部(分公司)计划合同主管具体负责项目验工计价工作,并对项目的验工计价成果负责。第九条工作职责1、经济管理部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全公司的验工计价工作。2、项目经理部(分公司)负责对劳务分包商验工计价的具体实施,主要包括验工计价基础资料的记录、签认、收集、整理和验工计价资料的编制、审查、报送和批复,并建立对下验工计价台帐。第十条验工计价的依据1、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2、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签订的补充合同条款;3、双方签字确认的《合格工程数量确认单》,零星用工、零星用机械台班数量(以下简称“零星用工”)证明材料(必须经派工人员签字、现场负责人确认,项目经理批准)。第十一条验工计价的原则1、坚持“先对上,后对下”的计价原则,对下计价数量要严格控制在建设单位(业主)批复的数量内。2、坚持“先验工,后计价”的计价原则,对已完工程先由工程技术部门、安质部门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并出具由工程技术部门和安质部门签发的《合格工程数量确认单》后,再予以计价。对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应先修复至合格后方可计价。3、按月计价。为确保项目每月定期顺利召开月责任成本管理分析例会,项目对劳务分包商的计价必须按月进行。项目部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内控措施和内部验收标准,确保计价工程数量控制在已完施工图(含已批复设计变更)中合格工程量内范围内。4、严禁超额计价。第十二条计量、支付程序1、严格“自下而上”的验工计价程序,劳务分包商作为验工计价的提议方,应在每月末报送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提交工程技术部和安质部进行审核,并报项目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提交验工计价申请,并对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2、严格“先验工、再计价、后拨款”的程序,杜绝超计价、超付款现象,有效规避风险。3、严格控制零星用工的使用及计价程序,按照“先请示后使用、谁使用谁签字”的原则,定期汇总上报项目经理。4、劳务分包工程合同外项目验工计价应由项目经理会同总工程师、工程部、安质部、物资设备部、计划合同部等共同对施工内容、数量、质量、单价进行分析确认,待签订补充协议后,再按计价程序进行验工、计价。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1、已完工程未按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2、超出施工图或超出已批复变更设计的工程;3、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待处理的工程;4、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发出质量安全通知书后未整改的工程;5、未按合同约定分包、转包的工程;6、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设计的工程;7、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8、合同约定不予验工计价的其他情况。第十四条竣工结算劳务分包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并按要求签订《结算协议书》,有效规避合同结算风险,。第十五条验工计价的格式1、劳务分包工程验工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2、劳务分包工程验工计价格式应由下列内容组成:(1)封面(2)填表须知(3)劳务分包工程验工计价表(4)合格工程数量确认单(5)零星用工数量确认单(合同外)3、劳务工程验工计价单格式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1)验工计价单应由项目计划合同部根据工程技术部、安质部签认的《合格工程数量确认单》填写。(2)封面应该按规定内容填写、签字、盖章。(3)本期计价金额应按验工计价单合计金额填写。(4)验工计价单中的综合单价应与劳务分包工程合同中的项目综合单价相一致。(5)验工计价单中的工程及费用名称应与劳务工程合同协议书中的工程及费用名称相一致。(6)工程扣款:各种罚款。(7)分包协议中若有关于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原则上不在计价单中反映,由财务部在支付工程款时根据协议约定扣除。(8)验工计价单格式中的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更改。第三章附则第十六条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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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