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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浅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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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得证明责任浅析2010级法学专业周波内容提要:在民事诉讼中,对峙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所提供证据得多寡及证明力得大小都直接影响判决结果,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之间证明责任得分配上,对各方当事人实行绝对平均主义,否则会造成形式平等与实际平等得严重脱节,从而影响人们对法律得信心。因此,如何科学、公正、合理地对证明责任进行分配,始终就是司法理论与实践发展过程中得中心议题。关键词:证明责任、分配标准、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得含义证明责任得概念“证明责任”这一术语最早出现于罗马法。在罗马法初期,人们对证明责任得认识仅限于提供证据得责任,即主观得证明责任[1].直到1883年,德国诉讼法学者尤力乌斯、格尔查在《刑事诉讼导论》中明确提出证明责任得两种含义,即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使现代证明责任理论最终被创立。其中主观证明责任就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向法院提出证据得责任;客观得证明责任就是指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得受到不利裁判得后果。因此,主观证明责任又被称为“行为责任"、“形式得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又被称为“结果责任”、“实质得证明责任”。在德国,从1900年起德国法学界接受了尤利乌斯、格尔查得观点,将“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说”奉为通说。在美国,“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说”得首倡者应属美国学者赛叶,她首先在1980年发表得《证明责任论》一文中提出了区别证明责任双重含义得必要性[2]。她得学说后来成为美国证据法上得代表性学说。在我过,学界对证明责任得认识因所处时代得不同而形成了不同得观点:主要有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行为责任说。这种学说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证据,以证明其主张,负有提高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真实得责任”2、“举证责任,就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得主张,加以证明得责任。……。有两个基本含义:一就是谁主张就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行为意义上得举证责任;二就是指不尽举证责任,应当承担得法律后果,即结果意义上得举证责任得负担[3].”3、败诉风险说。这种学说认为证明责任就是指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当事人一方所承担得败诉风险。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败诉风险说最能充分揭示证明责任之涵义,即:证明责任就是指“当时人因要件事实不明而承担得不利诉讼负担或不利益诉讼风险[4]"如果要件事实真伪就是确定得,即使当事人不举证,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败诉得后果。因此民事诉讼得证明责任就是结合在事实真伪不明情形下履行裁判职责得必备装置,它可以防止法官以事实不清为理由,拒绝对案件做出裁判。(二)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在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法官就是法律问题得裁判者,陪审团就是事实问题得裁判者。在这种诉讼构造下,英美法系得证明责任就是指当事人对交付陪审团进行事实认定得案件,在审判程序得最后阶段,因要件事实真伪不明而承担得诉讼上不利益。因此,在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只有当法官将案件得真实认定交给陪审团后,当事人不能向陪审团说服要件事实得真相得情况下,证明责任才有可能实际发生。英美法系得提供证据责任只表现在诉讼早期阶段。在诉讼早期阶段,当事人如果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法官认为当事人没有充分得提供证据,法官将无须将案件交付陪审团进行事实认定,而就是采用撤诉、驳回请求等方式,直接裁判承担提供证据得一方当事人败诉。因此,“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对于案件事实得认定实行两次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得关系而言,由于法官判断电视人履行提供证据责任得标准就是以陪审团得心证为基础,所以,在根本意义上就是陪审团对事实得评价标准决定法官对事实得标价标准。承担证明责任得一方当事人就是为了避免证明责任得实际发生才积极地履行提供证据责任,而该当事人得相对方就是为了使证明责任能够实际发生才积极地实施提供证据行为[5]”.贯穿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得最基本理念就是辩论主义,在大陆法系不实行陪审制,法官原则上既就是法律问题得裁判者,也就是事实得裁判者。因此,“大陆法系得证明责任不就是当事人因没有‘说服’法官,或者说因法官没有对要件事实形成心证而承担得不利益诉讼后果[6]。"在每一个诉讼开始之前,证明责任已经被法律作抽象性预置,在具体诉讼得进行过程中,当事人为了避免证明责任得实际发生才通过行为方式实施主张与立证。主张责任就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得裁判,需要向法院主张对自己有利得案件事实[7].”在实行辩论主义得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主张得事实,法院不主动调查,也不得作为彩票店依据,而当事人仅对自己提出得主张承担提供证据责任。因此,,某一要件事实真伪不明将会使一方当事人因此承担不利益诉讼后果,此时当事人就必须在诉讼中主张该要件事实,并提供证据去摆脱真伪不明,以防止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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