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培训讲稿子.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培训第一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概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基本概念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私募债券的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私募债券的发行方式《沪/深交易所试点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沪/深交易所试点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券。《沪/深交易所试点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债券可以设置附认股权或者可转股条款,但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的规定。《深交所业务指南》特别规定,私募债券的计息方式可以选择采用贴现式或者附息式固定利率、附息式浮动利率等方式;私募债券可以设置附发行人赎回、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或者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私募债券的发行条件交易所的一般要求:《沪/深交易所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一)发行人是中国境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四)交易所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交易所的特别要求:《上交所试点办法》和《深交所业务指南》特别规定,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限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且未在本所和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上交所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三款特别规定:试点期间,在上交所备案的私募债券期限在3年以下。公司关于私募债券的特别要求试点阶段,为加强信用风险的防,公司要求拟发行的私募债券除需要符合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特别要求:(一)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增信措施,比如第三方担保、资产抵押、物权质押等方式;(二)拟发行的私募债券应当具有证监会批准的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给予的BBB-以上信用级别(担保人已取得上述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的除外);(三)近两年不存在重大违规纪录且无重大未决诉讼;(四)发行人企业其他债务不处于违约状态,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私募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关于投资者的规定:第十八条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四)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五)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私募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第十九条合格个人投资者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一)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二)具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三)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第二十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关于投资者的规定:第十八条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四)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五)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私募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第十九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私募债券的转让转让方式:《沪/深交易所试点办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培训讲稿子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cxmckate6
  • 文件大小35 KB
  • 时间20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