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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doc.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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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管理与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充分发挥水域的综合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湖泊、水库、塘坝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第三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实行保护生态、分类管理、严格控制、等效替代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域管理与保护, 防止现有水域面积衰减, 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水面率不降低。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依法设立的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水域管理和保护的有关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水域管理和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水域保护意识,鼓励水域管理和保护的科学研究。第二章水域保护与监督第七条下列水域为重要水域,实行重点保护: (一)列入省政府批准的《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和《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中的河道、湖泊以及注册登记的水库;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具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水域,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禁止下列危害水域的活动: (一)在河势变化频繁的河段建设对防洪、排涝、调水、通航有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或者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行水、蓄水能力和工程设施安全的建设活动; (三)影响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目标的建设活动; (四)影响水质环境或者水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域管理与保护调查评价制度,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进行评价。水域调查评价指标体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域面积的动态监测,建立健全水域管理与保护信息系统,完善水域档案资料,提高水域管理与保护科学水平。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涉及航道的,应当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域保护与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三章占用水域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符合防洪标准、通航要求、岸线利用、污染防治、水产养殖等其他规划和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所占用的水域面积、容量及其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由建设单位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建设。交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如未实际减少水域面积、容量的,可以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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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