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企业破产法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第四节债权人会议第五节重整与和解制度第六节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第七节破财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程序的终结1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二、企业破产法概述三、企业破产的原因2一、破产的概念▲破产(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定程序宣告企业终止,将企业法人的全部财产用于还债。△债务人因丧失清偿能力而不能对全部的到期债权进行清偿的状态。△依法由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清理债权债务、分配破产财产的程序。▲破产的特征△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以债务人主体资格消亡为后果)△是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的偿债程序。(债务人无力清偿)△是对所有债权人最为公平的一种偿债手段。△是依司法程序进行的偿债手段。3二、企业破产法概述▲《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于2007年6月施行)△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4三、企业破产的原因▲企业破产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陷入法律上的破产。,而不是暂时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5第二节企业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二、破产申请的受理6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破产申请人(二)破产案件的管辖(三)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7(一)破产申请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和解、对自己重整、破产清算。△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破产清算。△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的,必须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8(二)破产案件的管辖▲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一级的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县级以上的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的破产△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的破产。9(三)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破产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的材料:△破产申请书。△有关证据。▲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的材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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