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贸市场市场管理员管理办法.doc北京市集贸市场市场管理员管理办法1995年5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5月2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一条为适应本市集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需耍,加强对市场管理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的市场管理员,均依照本办法管理。本办法所称市场管理员,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聘用,从事集贸市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第三条市场管理员的编制与招用计划由市人事局、市编办下达。市场管理员的聘用、培训、职责、待遇等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市场管理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市、区、县人事和编制部门负责对市场管理员招聘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市场管理员,由工商彳亍政管理机关根据市场的规模、经营范围等统一配备。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聘用市场管理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被聘用的市场管理员,应当经培训后持证上岗。第六条市场管理员的职责:(一)(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依法管理市场。(三)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四)调解交易纠纷,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五)负责市场内各项指标统计O宣传贯彻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规定。(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市场管理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规定。(二)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不得以权谋私。(三)统一着装,并佩带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标志。(四)文明管理,仪容整洁,言谈举止文明礼貌,尊重经营者和消费者,接受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监督。(
北京市集贸市场市场管理员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