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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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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府[2008]6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曰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200八年五月十五日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业务总部),吸引更多金融人才,提升我市金融业综合竞争力,有效实施金融带动战略,实现金融与地方经济互动繁荣,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木规定适用于在苏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业务总部)。金融机构包括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国家相关部委批准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是指在苏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实收资木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业务总部)是指金融机构的分公司、分行,以及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单独设立的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究中心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业务总部)母公司资产总额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金融人才主要包括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层次业务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包括在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从业并具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人员(参照一行三会有关规定),以及在其他金融机构任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等。高层次业务人才是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五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有一定业绩的人员。第四条对2008年7月1日后在苏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按不高于实收资木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其他在苏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按不高于实收资木2%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各自承担。对在苏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业务总部)由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50万元人民币,所在区财政按不低于150万元的标准配比补助。、地区总部(业务总部)欲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须I可市发改委(市金融服务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发改委(市金融服务协调办公室)会同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申报时须提供:一、 相关申请书及表格;二、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国家相关部委颁发的许可证或有效批文复印件;三、 工商登记证明、税务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 新设立的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五、 新迁入的提供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六、 地区总部还需提供母公司的有关资料;七、 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材料。第六条对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业务总部)在本市内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贴或优惠。自购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补贴或优惠,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年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实行三年租金补贴或优惠。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各自承担。第七条在苏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业务总部)申请购租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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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