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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贷通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1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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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贷通之应收账款质押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小微商户融资多样化的需求,促进我行商贷通业务的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防范业务风险,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总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合格应收账款质押方式办理的商贷通业务指以出质人应收账款为质押担保,对商户实际控制人发放贷款,贷款用于商户经营的业务。商贷通之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是小微中心的专营产品。第三条应收账款范围具体包括:销售产生的债权、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第四条应收账款质押主要适用于已经有权人审批的大型企业或超市上游的供应商和服务商,或位于核心商业地段、有优质客户承租和稳定租金收入来源的物业所有人。一般以现有债权做质押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70%,以现有和未来债权做质押的,质押率不超过50%。第二章准入条件行业准入标准:开展应收账款质押的行业应当为我行授信政策中支持的行业,包括电信、船舶制造、集装箱制造、家电、电子、烟草、石化、医疗等行业,禁止支持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小零售企业、自然人为付款对象开展业务;谨慎支持对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建设单位、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企业及其他加工承揽类企业开展业务。申请人准入标准: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的申请人应符合我行基本客户准入标准,生产经营稳定,信用记录良好。一般与付款人有持续一年以上的业务往来;付款人准入标准:付款人是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主要的风险承担人,应该是我行已有授信优质客户、重点授信目标客户、信息公开程度高的国内外知名企业、优质上市公司、全球500强企业和全国500强企业,及信用度良好、经营稳定、现金流量充足的企业。或是通信、石油、金融、烟草、基建施工、医院等行业中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如付款人不符合以上条件,风险控制主要依赖于业务担保人的,担保人不得低于上述条件;风险控制主要依赖于承担回购责任厂家的,厂家不得低于上述条件。第三章授信审查要求第七条除满足一般性审查要求外,申请商贷通的应收账款应满足以下条件:具备合法真实的赊销贸易背景,商务合同的真实有效性,应通过对合同原件条款、货运证明、付款证明等加以认证;以现有债权做质押的,卖方已履行了对应商务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并能够提供商业发票、发货单等相应证明;卖方对申请质押的应收账款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无权利瑕疵;基础合同应以人民币表示并支付,如商务合同涉及外币汇率风险的,我行不承担汇率风险;应收账款有明确的到期日,应收账款未逾期;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商务要素应当齐全,债权凭证完整;应收账款的买卖双方原则上不得存在关联关系。对买卖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收账款,应切实防止买卖双方通过虚构商品交易,套取银行资金;我行在发放商贷通贷款时,可视买、卖双方资信及应收账款的质量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该保证金的保证范围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应收账款是基于付款人由于项目建设需要而购买固定资产产生的,对于贷款资金资用途参照我行相关贷款有关规定审查;要求借款人所在商户为借款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对质权价值确定,原则上以现有债权为主,以现有和未来债权做质押的业务,原则上需取得合同债务人的书面确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前应详细查询,确保登记权利和真实权利一致;应要求设立应收账款质押回款专户,约定我行作为唯一收款帐户(实行保证金户管理),以方便对其直接监控和划转,实时监管账户的收款情况(应考虑票据回款的方式)。第八条以应收账款质押发放的商贷通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我行可给予申请人(卖方)规定天数的催账期,具体天数可由我行与申请人(卖方)共同商定,原则上催账期为30天,在催账期内融资利率可适当上浮。经我行书面同意,申请人(卖方)可在到期日前修改到期日。申请人应提前至少十五个工作日申请。商贷通的展期不得超过原融资期限且一般长于60天。申请人(卖方)已获得合理延账期的均不再享受催账期。第四章债权转让确认及质押登记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8条明确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经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借款合同》后,须及时办理出质登记手续。质押登记的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者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我行办理变更登记。出质人的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我行应自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将导致质押登记失效,危及贷款安全。经办部门具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执行。第十条在办理业务中,无法直接取得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的,可在商务合同中设定有关债权转让及通知条款,未经我行同意不得变更。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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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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