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改制转让协议甲方:乙方:根据《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快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XX)105号]、《关于印发《浙江工业大学校办企业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工大(XX)3号]、《关于对浙江工业大学校办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浙教供(XX)182号]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就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改制转让问题,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改制范围改制范围为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农药产品)整体资产,但不包括该厂目前使用的厂房、土地资产。二、 甲方改制企业资产状况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资产评估报告书》[杭诚评一字(XX)第39号],截止XX年7月31日,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农药产品)经评估后净资产总额为2,437,。三、 资产出售1、 乙方以2,437,(不包括无形资产)一次性整体收购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农药产品)。2、 乙方认可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的无形资产折算成现金计人民币65万元,并在整体收购该厂资产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3、 根据评估报告,乙方承担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历年欠应缴甲方利润计1,677,。但考虑到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应收帐款的构成实际情况,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将宁波永德盛化工厂贷款利息138,,该款与资产购买金一并汇入学校的指定银行帐号。四、债权债务问题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农药产品)改制后,原企业农药产品的所有债权和债务全部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承继和承担。五、 关于改制后的企业1、 甲、乙双方同意在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的基础上共同发起成立一家有限公司,约定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其中甲方出资额为50万元,占新企业注册资本的10%乙方出资450万元,占新企业注册资本的90%,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鼓励和吸纳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的职工自愿参股。甲、乙双方在签订该协议5日内,将各自的投资资金汇入双方认可的指定银行账户,按法定程序进行注册登记。2、 新公司的冠名不得出现“浙江工业大学”字样及其相关简称(如:“浙工大”、“工大”等)。3、 原浙江工业大学化工厂(农药产品)的各类许可证归改制后的新企业所有。六、 原厂房的使用(签订转让协议之日至XX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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