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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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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共阅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公司的各项经营治理活动纳入法制化治理轨道, 规范公司法律事务治理工作,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合资公司。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务专员、法务员,负责公司法律事务治理工作,企业管理中心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 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对公司的经营治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及合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治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章合同治理第五条合同治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公司合同须按照公司的合同汇签审核制度。 原则上除其它部门会签外,均应由法务员或专员审核汇签后才能签订。企业管理中心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 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第六条合同审核的基本内容: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2、合同标的合法性;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5、公司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及时归档;6、需审核的其他内容。第七条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供会签审核参考。第八条公司实行法务员或专员对重大合同提前参与制度, 可以对重大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第九条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第十条合同签订之前,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合同文本草案、 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一并提请会签审核。在会签审核合同(或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 材料和说明有关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对其提供 材料和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向提供合同(或草案)时,应预留至少2个完整工作日供其会签审核;会签审核部门因特别情况需延长会签审核时间的,应向承办部门或承办人申明理由。各会签审核部门应在规定的会签审核时限内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逾期未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又不申明延期理由的,视为完全同意合同草案。第十二条各会签审核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部门或承办人。第十三条合同承办人员对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予以采纳,但经负责合同裁定的公司总经理或平台中心负责人明确书面批示不予采纳的除外。第十四条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应持二份, 合同文本由企业管理中心、具体业务部门各保管一份合同文本原件。第十五条合同承办人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 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 应立即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和法务员或专员,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予以答复。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经法务员或专员审核、备案后发出。第十六条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发生纠纷, 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修改或重新签订合同。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或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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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琥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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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