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简介国际劳工组织(ILO) 自 2001 年以来, 经过近五年的努力, 整合并修订了自上世纪二十年代以来的现有 ILO 60 多个公约及建议书,形成了一本综合海事劳工公约,并于 2006 年2月 23 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第 94 届大会暨第十届海事大会上以 314 票赞成、0 票反对、4 票弃权的绝对多数通过了该综合“国际海事劳工公约”。该公约将在达到至少 30 个国家批准且这些国家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 33% 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海事劳工公约在构架上分为三个层次,即正文条款(Articles) 、规则(Regulations) 和技术守则( Code ), 其中守则分为 A 部分的强制性标准(Standards) 和B 部分的建议性导则(Guidelines) 。规则和守则在内容上分为五个标题( Titles ) ,标题一为“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包括了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与安置”等方面的内容;标题二为“就业条件”,包括海员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或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职业和技能发展和海员就业机会等; 标题三为“船上居住、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包括居住舱室和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等;标题四为“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及社会保障”,包括船上和岸上医疗, 船东的责任, 保护健康和安全保护及防止事故, 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和社会保障等;标题五为“符合与执行”,包括了检查与发证、港口国控制、船上及岸上投诉程序及船员提供国的应尽的义务等。该公约适用于任何吨位的通常从事商业活动的所有海船,但专门在内河或在遮蔽的水域或与其紧邻水域或在港口规定适用水域航行的船舶、军船或军辅船、从事捕鱼或类似捕捞的船舶、用传统方法制造的船舶( 例如独桅三角帆船和舢板) 除外; 200 总吨以下国内航行船舶可免除守则中的有关要求。按公约规定,公约生效后,舱室标准对现有船舶将不进行追溯。公约要求 500 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和“符合声明”,并规定公约生效后,缔约国可对非缔约国的到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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