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法律法规( 200 8年7月31 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8 年7月 31 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8 年9月1 日起施行。 1995 年9月 21 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国防教育条例》同时废止。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 年7月 31日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防教育分为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全体公民接受普及教育。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青少年、民兵、预备役人员接受重点教育。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应当将国防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将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国防教育委员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研究解决国防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 (二)落实国家国防教育规划,制定国防教育年度计划;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场所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四) 组织编写国防教育教材或者国防知识读本, 培训国防教育教员; (五)组建国防教育宣讲团,定期进行国防教育宣传; (六)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是国防教育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国防教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五条教育、民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司法、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 应当协助人民政府, 开展国防教育工作。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 8年7月31 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8 年7月 31 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8 年9月1 日起施行。 1995 年9月 21 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国防教育条例》同时废止。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 年7月 31日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防教育分为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全体公民接受普及教育。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青少年、民兵、预备役人员接受重点教育。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应当将国防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将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国防教育委员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研究解决国防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 (二)落实国家国防教育规划,制定国防教育年度计划; (三)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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