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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的质证与认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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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的质证与认证.doc鉴定意见的质证与认证摘要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实践中在鉴定意见的性质问题上存在错误,应明确其性质及地位,建立合理有效的质证、认证模式。关键词鉴定意见质证认证中图分类号::A鉴定意见作为诉讼活动的法定证据之一,具有特殊的地位,对于促进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讨论了鉴定意见的性质,并就诉讼活动中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合理有效的质证、认证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一、鉴定意见的属性及地位(一)鉴定意见的属性。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后给出的判断性意见。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鉴定意见从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看属于言词证据范畴,但由于多数的鉴定活动是以客观存在的实物为鉴定对象,因而鉴定意见比一般的言词证据更具有客观性。除此z外,它还具有法律性的特点,这表现在鉴定意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表现在鉴定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二)鉴定意见的地位。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认为一般证人证言和专家证人对专门问题所形成的意见,并无本质的不同,二者证据地位相当。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其证据地位要高于一般的证据,尤其是证人证言。二、鉴定意见的质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借鉴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诉讼主体结构上进行了调整和改进,在庭审中增强了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对抗。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就平等地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利和法官公正地主持质证活动做出了规定。但这并不表明我国现行的证据质证体制等完美无缺。我国鉴定意见质证模式的缺陷主要便现在,首先,主体地位失衡,控方的地位明显要高于辩方的地位。其次,质证对象在法律中未有明确规定,鉴定意见无法得到有效质证。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建立切实有效的鉴定意见质证模式,具体來说可以从以下儿个方面进行:(一) 构架构均衡合理的质证主体结构。质证主体结构的不均衡问题是质证制度本身解决不了的应从鉴定的启动程序入手加以规范,有关这一方面的讨论很激烈,但至少有一点却是明确的,那就是:无论采取何种做法,都应使诉讼双方当事人拥有平等的鉴定活动参与权。(二) 完善的鉴证人出庭作证措施。曾有调查结果标明,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和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不完善是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鉴定人作为特殊的证人,出庭率低也会大大影响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对此,要控制使用书面证言的范I韦I,完善多项制度措施,尤其要加强对鉴定人的保护。借鉴英美法系,确立交叉询问规则和诱导式询问方式。交叉询问是指对抗制庭审中由当事人主导的从相对立场对证人进行的询问,包括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等。交叉询问证人是英美法系国家开展质证活动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而包括专家证人在内的证人出庭作证受交叉盘问的限制,则是英美证据法的精华之所在。在交叉询问规则时应注意诱导性问题的使用:一方面,在主询问中应尽量避免诱导性问题。主询问中的证人一般有支持询问者的倾向,所以在主询问中。另一方血,在反询问屮一般可使用诱导性问题。反询问屮的证人一般是敌意证人,被诱导的可能性较小,所以在反询问中一般可使用诱导性问题。三、鉴定意见的认证在证据运用的各个阶段中,认证是最为关键的阶段,是整个审判活动的核心,其它阶段都是为英服务的。要保证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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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