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车船税联网征收开创信息管税新模式北京德润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11月26日目 录系统建设意义2系统建设背景1系统建设历程3系统总体概况4系统软件功能5系统应用效果6系统运行维护7系统上线工作流程8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代收代缴工作顺利展开各地地方税务机关、保险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建立了完善的委托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机制,及时进行信息交换,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进展顺利,代收率由代收初期的20%迅速提高到98%以上。存在问题数据不能共享:税务机关无法建立独立的车船税税源数据库,及时获取代收代缴数据,因此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异地投保车辆难以管理缺乏数据积累,无法进行征管质量分析和预测建设可行性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地税系统推广“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平台”,通过平台实现多方数据采集、整合、比对、统计分析,查清税源,堵漏增收,为各地税务机关提供了有力的监控管理工具保险行业全国车险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应用,为联网征收提供了契机北京、上海、宁波等地区结合自身的条件,建设了共享信息平台,在与保险、交管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车船税法》为联网征收提供法律依据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其中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其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等分别对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代收、扣缴、解缴、申报等进行了规定。《车船税法》为联网征收提供法律依据项目建设立项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保监会,确定了全国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的建设方案,旨在通过实现联网征收,建设完善的车船税数据库,有效提升车船税税源和代征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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