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法第二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概述(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第二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概述
教学重点: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教学难点:通过国外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了解和借鉴,探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改革
教学要求:
13>.了解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三节国外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简介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概念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指由法律确定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依照法定的范围和程序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建国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一)国民党政府的《劳动争议法》
(二)革命根据地苏维埃政府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节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建国后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一)初创阶段(1949年10月-1956年)
(二)中断阶段(1956年-1986年)
(三)恢复阶段(1987年-1993年)
(四)发展完善阶段(1993年8月开始)
(五)变革和提升阶段(2007年12月开始)
第二节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一、我国传统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二、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三、新法对以往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变革
四、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特点和原则
一、我国传统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一)法律规定
(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表述
为了简单起见,理论界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表述为”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
(三)我国传统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缺陷
(1)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
(2)程序太过复杂
(3)造成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和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4)各个环节之间不能够相互衔接
(1)协商虚化
(2)调解弱化
(3)仲裁行政化
(4)诉讼民事化
二、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一)法律规定
(二)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表述
”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
,可以直接申请支付令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和不履行,可以申请支付令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如果劳动者服从仲裁裁决,一次终局,劳动者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评价
,退两步
,调解弱化基本没变,仲裁行政化基本依然,诉讼民事化原封不动
第二节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四)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1.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二节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五)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条对主体范围进行了细化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三、新法对以往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变革
(一)处理制的变革
第5条
修改后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基本遵循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基本框架,但在仲裁和诉讼环节有重大的制度性的突破,即个别案件的一裁终局。
(二)受案范围的变化
该法明显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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