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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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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一规定有效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对于促进私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私营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技术秘密即非专利技术作为一种可作价出资的无形资产,以其灵活性、实用性、快捷性等特点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出资方式选择。由于《公司法》相关规定较为笼统,有关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配套法规也未出台,致使工商机关在办理企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    企业以非专利技术申请出资登记存在的问题    。    从概念上讲,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是指未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权的技术秘密,其与工业产权不同,后者是指经申请获得法定认证的商标权和专利权。如果属于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工商机关只需要审查出资人是否有相关证书即可,但是当股东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时,由于它是一项技术秘密,而且是不需要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权的技术,工商机关就很难准确判断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技术是否为非专利技术。    。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非专利技术作价评估后,如何将其真实、完整地转移至新设立的公司,工商机关往往难以确认。比如,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以货币出资,已到位;乙方以某项非专利技术出资,经乙方委托评估作价后,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投入到A公司。A公司投产后发现乙方未将该项非专利技术完整移交,且得知乙方已对相关技术申请了专利,这就容易导致双方产生纠纷。因此,工商机关在登记注册时应严格把关,确保非专利技术出资及时到位,有效避免纠纷。    。    由于《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登记如何提交申请材料尚未作出详细规定,导致基层工商机关在具体实践中标准不一,给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带来诸多不便,对于防范登记注册风险也不利。    。    基层工商机关办理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权转让登记目前普遍存在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非专利技术出资方与股权受让方先进行非专利技术转让,待转让合同签订后再进行公司股权的变更登记;另一种做法是转让方与受让方直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非专利技术并不转让。如何规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权转让,有待商榷。    规范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行为的建议    “三性”,准确界定非专利技术。    一是确定非专利技术的实用性。用于登记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应当具有实用性,并且该项技术具有先进性、可评估性,技术落后和不具有实用价值的非专利技术不能用于出资,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必须提交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二是确定非专利技术的保密性。非专利技术作为技术秘密必须具有保密性,已经公开的、广为人知的技术不是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所有人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对该项技术进行保密。    三是确定非专利技术的权属性。由于非专利技术不同于专利技术,没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专利证书,因此应对出资人的非专利技术权属进行确认,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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