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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司法解释.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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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七年七月八日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 )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 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 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 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 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 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 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 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 或者虽然实际出资, 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 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五、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 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 )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 2 )赌资来源;( 3 )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 4 )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 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 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 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 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 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 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八、关于收受***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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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