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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介绍 修正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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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劳动关系协调员”正式纳入国家职业目录职业名称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编码:X4-07-99-17所在分类:商业、服务业人员>>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其它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新职业)职业定义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工作内容(1)劳动标准实施管理;(2)管理劳动合同;(3)参与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4)进行劳动规章制度建设;(5)开展劳资沟通和民主管理;(6)协调处理员工申诉和劳动争议。职业等级该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能力特征具有较强的表达和说服能力、沟通能力、调查和分析判断能力、协调能力、化解冲突和应急处理能力。基本文化要求高中毕业。职业概况劳动关系是最重要和最复杂的社会关系,其内容高度敏感,形式复杂多样。在全球化、信息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新型劳动关系大量涌现。由于缺乏成熟的调控机制,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总体上比以前更加脆弱,劳动违法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保持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协调体系,建立劳动关系协调的专业化队伍。劳动关系协调员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最基层承担者。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责任重、专业性强,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意识,更要具备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沟通与交流技能。职业前景目前,劳动关系协调员主要分布在区域性调解机构、地方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以及用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会和法务等部门。截至2004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近20万个,地区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8000多个。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并配备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人员。专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已达数十万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但是目前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与这一需求还很不适应。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员这一新职业,对于满足社会的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其解决劳资问题的能力,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培训课时劳动关系协调员120学时;劳动关系协调师100学时;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80学时。培训内容本职业分八个模块分别为:模块一:职业道德;模块二:基础知识;模块三:劳动标准实施管理;模块四:劳动合同管理;模块五: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模块六:劳动规章制度建设;模块七: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模块八: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申报条件——劳动关系协调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劳动关系协调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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