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doc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爱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等,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和救助因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第三条救助基金坚持公开、公平、便民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专业机构运营、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救助基金统一设立在省级。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纽.),曲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纽长,省财政厅、江苏保监局、省公安厅、省金融办、省卫生厅、省农机局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协调小纽成员。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研究决定救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重大事项。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纽•实行年会制度,并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临吋会议。第五条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省财政厅负责监督救助基金的财务管理;落实省救助基金的财政补助;对全省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承担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纽办公室日常工作。江苏保监局负责监督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缴纳救助基金。省公安厅负责督促市、县公安机关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垫付申请,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人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的救助基金,协助做好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省金融办协助江苏保监局督促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救助基金;协助省财政厅対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省卫生厅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吋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省农机局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人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六条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纽办公室是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承办协调小组交办的爭项,履行以下职责:(一) 受理、审核救助基金管理人限额以上的垫付申请,报经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批准后及时拨付;(二) 指导、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三)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四) 组织对救助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理事项进行绩效考评;(五) 牵头对救助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调查核实,并报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研究处理。笫七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和关专业机构作为江苏省救助基金管理人,负责救助基金Fl常运营管理。救助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央与省级政府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政策和制度,负责救助基金的具体运作,并接受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纟I[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救助基金筹集第八条救助基金的來源:(一)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収的资金;(二) 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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