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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六章-课件(PPT演示稿).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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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亲属关系通则立法研究主讲人:张遂第一节概述一、亲属的涵义(一)亲属的概念在当代法学中,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以及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亲属,有生物学上的亲属与法律上的亲属之分。生物学上的亲属,是指以两性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属,它上下各代延续无穷、范围很广。法律上的亲属,是指法律承认并规定有权利义务的亲属,即仅包括一定范围的生物学上的亲属,以及法律拟制血亲,其范围较窄。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这是指要发生亲属关系,必须具有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法律拟制三个原因之一。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包括配偶和姻亲。因血缘联系而产生的亲属,限于自然血亲。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子女等。因法律拟制产生的亲属,指基于甘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法律即认为主体之间互为亲属。如因收养成立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抚养关系而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被我国法律承认为拟制血亲。 。亲属这种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即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 “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我国现行法律确认互有抚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等。当然,法律上无抚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如皮侄、舅甥等, 仍可出于道义而相互扶助。我国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禁婚亲,他们负有相互间不得结婚的义务。综上所述,法律上的亲属同时具有以上三个特征,这使其与其他一般的社会关系相区别,也与生物学的亲属区别开来。此外,还须注意,亲属与家属及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属是与家长相对应的称谓。我国古代的礼法规定,实行家长制,每个家庭没有家长,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则为家属,主要包括家长的妻、子女、儿媳等近亲属。对于在家庭共同生活的奴婢、妾、童养媳等,因为与家长有人身依附关系,法律也认为是家属。国民党政府 1931 年施行的民法亲属编规定“家置家长”,法律强调家长的义务,并明文规定家长不分性别,男女均可充当。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条件下, “实际上,就当时家制的作用看……不过为封建社会的各种遗留物——妾、童养媳、婢仆等——设置容身之地。”必须指出,亲属与家属的主要区别是,亲属的范围要比家属的范围广得多,家属不一定是亲属, 而亲属也不一定是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常政府的一切旧法律。我国《婚姻法》亦废除了家长制,无家长、家属的划分,改称家庭成员。虽民间习惯上仍然沿用家长、家属的说法,但其内涵已与古代的家长、家属不同。/比种称谓已无法律意义。同居一家的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家庭成员,是指导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我国古代提倡几代同堂的大家庭,家庭成员往往由血缘关系较为密切的近亲属以及其配偶组成。我国现代家庭成员一般由配偶及父母子女等血缘关系极为密切的近亲属组成。随着社会发展,家庭规模日益缩小,由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日趋增多。可见,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极少部分,亲属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因此,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二、亲属的种类亲属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按不同的标准,划分的种类不同。(一)我国古代亲属的分类我国古代礼和法根据宗法制度以男系为中心,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 。指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和其配偶,以及“在室女”。它由以下三部分亲属组成。(1)出自同一祖先一父系男性血亲。如父、祖父、伯父、伯叔、兄弟、子、孙子等。这类亲属同宗同姓,在旧律中又称“本宗”或“正宗”。(2)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第六男性血亲的配偶。如母、祖母、妻、儿媳、伯母等。这些女性虽属外姓,但由于与“本宗”男性结婚而加入了“夫宗”。旧律称之为“来归之妇”。(3)出自同一祖先,未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如未婚的女儿、姐妹、姑、侄女等。旧律称之为“在室女”。这些亲属一旦出嫁,就脱离娘家的宗族而成为其夫家宗族的宗亲。如果其被夫“休弃”回到娘家,则又恢复其父亲宗族的成员身份。 。指以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包括以下两类亲属: (1)以母亲血疑难相联系的亲属。旧律称为“母党”或“母族”,如外祖父母、舅、姨、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2)出自同一祖先已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及其配偶和其所生的后代。如出嫁的女儿、女婿、外孙子女、姐妹夫、外甥子女、姑父、姑表兄弟姐妹等。旧律称之为“出嫁族”。 , 即发妻子为中介联络的亲属。如岳父母、妻的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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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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