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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适用标准.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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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适用标准2000年9月4日,A保险公司承保了B医院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 B医院,保险标的为存货(要紧是防腐用的各种烟剂、 消毒剂,保险单明细表差不多将存货的品名、数量、价值等分项列明),保险金额3,805,609元,。合同签订后,B医院于2000年10月25日按约定如数交付了保险费。2001年6月10日13时20分,B医院存货仓库发生火灾,造成了存货的损失。B医院向当地消防科和A保险公司报告了火灾情况。市消防局出具的《火灾证明》认定 ,火灾缘故为烟剂自燃。2001年8月23日,A保险公司向B医院送达保险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是:依照被保险人提供的火灾通过,消防部门提供的火灾证明,火灾缘故为烟剂自燃,依照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八条(三)项责任免除的合同约定,属保管不善,自燃引起的损失。因上述缘故所造成的损失属责任免除,故对此案作出拒赔处理。【法院判决】B医院收到拒赔通知书后,以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采纳格式条款进行提示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A保险公司赔偿火灾损失60万元,并赔偿因拖延处理造成的损失,承担诉讼成本。A保险公司在答辩中称:其采纳格式条款告知原告 ,并未有悖法律。格式条款的合同属于合法合同。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醒目列出 ,原告应知晓,不应理赔。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了上述事实,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第24条第1款、第2款、第31条之规定,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赔偿原告B医院火灾损失保险金445471元。并赔付原告自2001年6月26日至全部赔款执行完毕止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流淌资金贷款利息。法院认为:在投保单上以投保人口吻印制的声明 ,不属于对原告的明确讲明和合理方式的提请注意。该声明不管从格式设计、字体字号印刷、与其它事项的区不、 投保单与保险单的不一致、保管形式的差异都不是法律针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因地位、 技术、经验方面的不平等而强制保险人所必须达到明确讲明的法定义务的标准 ,其印制的格式合同虽有专门约定、专门声明,但该内容却与免责事项无关 ,其印制的投保单所有内容均有供原告填充的内容 ,唯独以原告口吻的声明却不留有供原告填写意见的位置。 纵观保险合同(投保单、保险单),看不到被告有让投保人对免责事项明确知晓的主观诚意。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 ,被告在合同之外对原告作任何有关免责条款的口头或书面讲明。再从原告汇报起火缘故是自燃的事实看 ,原告对自燃的免责内容没有真正的了解 ,对凡是火灾(除自己纵火)均应理赔产生了理解上的偏差。因此,原告B医院与被告A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 ,除《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八条(三)项和投保单第八栏以投保人口吻所作的声明外 ,其它部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法律对有效部分应予爱护。被告关于因烟剂自燃引起的火灾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而拒绝赔偿的处理决定及抗辩理由,有悖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A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B医院的诉讼请求。被告上诉称:A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合理的提示 ,应承认其法律效力。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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