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doc


文档分类:办公文档 | 页数:约16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61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61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序号处罚行为(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 据实施主体备注颁布机关施行时间条款项目1未按照同意的内容修建水工程。未按照同意的内容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理、电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10万元罚款。全国人大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第三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2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责令停止使用,采取补救措施,限期验收,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全国人大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5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3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埋设的永久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省人大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33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埋设的永久界桩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4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降低或取消其资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省人大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30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该项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5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责令其修正,可并处该项工程预算5‰以下罚省人大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30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该项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6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1999-08-3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7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1999-08-3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8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1999-08-3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

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61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阳仔仔
  • 文件大小1.17 MB
  • 时间2020-09-21